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本科教学质量意识,建立和完善基于OBE理念的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学生、同行、领导等在教学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教师主动改进教育教学方法,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以下简称“教学评价”)是教学质量监控的核心内容,是促进学生成长和教师发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 评价原则
(一)坚持以评促教、以评促学、教学相长、提高质量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所有教师、学生和其他专业人员参与教学评价工作。
(三)坚持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构建学生评教、同行评价及领导评价相结合的多元评价体系。
第二章 评价对象及组织
第四条 评价对象
(一)参评教师:本学期全校所有课程的任课教师。
(二)参评学生:本学期全校各教学班级的学生。
第五条 评价组织
(一)教学督导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导办)负责评价指标体系的修订,线上评价平台的管理及维护,评价数据的收集、汇总、报送、存档。
(二)教学单位成立评价小组,由院长任组长,负责组织本单位课堂教学质量和学习质量的具体评价工作,办公室人员、辅导员协助评价小组完成评价工作。
第三章 评价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教学评价
(一)学生评价
1.学生评教按理论课、实验实训课、体育课、声乐小课分为4个类别,对任课教师的师德表现、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进行评价。
2.学生评教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每学期期中至期末考试周之前进行,具体时间由督导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生评教由学生根据评价指标进行线上评价。
3.教学单位应做好学生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教育学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本着认真、公正和客观的评价态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所有任课教师的评价。
(二)同行评价
1.同行评价以教师本学期所上课程为依据,按教研室或课程组为单位进行分组,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效果进行评价。
2.同行评价从每学期期中至期末考试周之前完成。教学单位在每学期同行评价结束前,组织教师对同组教师进行相互听课。同时,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使广大教师明确教师评价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对待评价工作。对给予不合格(60分以下)评价的,需提供评价依据。
3.学校所有任课教师都应参加教学评价,并通过开展同行评价,强化教师的师德素质、敬业精神,使教师互评互助、互助互学,协同促进。
(三)领导评价
1.领导评价以本学期所上课程为基础,由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任课教师的师德表现、工作态度、工作表现、工作效果进行评价。
2.领导评价从每学期期中至期末考试周之前完成。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应对教师上课情况进行了解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第七条 教师评学
1.教师评学以教学班为单位,由本学期班级所有任课教师对班级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能力、学习效果进行评价。
2.教师应本着对学生负责、对教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评价内容,以达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八条 教学评价以定量评价为主,兼顾定性评价。听课评价与分析反馈、长期关注、重点指导相结合。
第九条 教学评价中的定量评价采取百分制。各类评教主体的评价结果(成绩)所占权重比例为:学生评教60%,教师评价(同行、领导)40%。
第十条 同一学年不同学期开设同一门课程的教师,以及学年内开设多门课程的教师,在统计学年教学评价结果时,按其学年内所有课程得分的平均值计算。教师教学评价结果按评教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根据最终得分,按降序方式排名。学生评教结果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反馈,以便各部门及时了解教师本科课程的教学效果。
第十二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教学工作考核、年度考核、教学评优以及奖励、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教学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教师,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安排对其进行教学指导,指导时间应不少于一学期。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
第十四条 连续两学期教学评价不合格的教师,经3人以上的教学督导复核仍为不合格,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调离教师岗位。
第十五条 教师评学结果作为改进班级教学管理、加强班风建设、评选优秀班集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申诉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接受师生监督。对影响评价结果客观性等违规行为的当事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报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于每个学期末由督导办汇总,在不同层面和不同范围内发布。教师如对评教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由督导办组织复核。
第十八条 教学评价的基础数据保存期为5年,教学单位须做好本单位评价材料归档、保存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