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检查督导和咨询参谋机构。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应当立足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全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议、指导,及时向学校、教学单位和教师反馈教学状况、教学质量信息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学校教学督导的工作,认真听取教学督导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并落实。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成员25-29名。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学督导办公室,协助教学督导委员会完成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学单位设立教学督导小组。教学督导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3-5名。
第三章 督导遴选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师,均可自荐或推荐作为教学督导人选:
(一)拥护并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中有较高威信。
(二)热爱教育教学工作,具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先进教育理念和指导能力。
(三)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熟悉教学改革动态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认真负责、能力强。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学督导工作。
第八条 学校督导选聘由教学单位推荐,教学督导办公室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颁发聘书,每届聘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教学督导,学校可予以解聘。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教学督导工作应当遵循教学督导规律,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对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督导,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情况,坚持“督”与“导”相结合,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兼职督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学时,巡课不少于16学时;专职督导每周听课不少于8学时,巡课不少于4学时。课后与任课教师就课堂教学内容和方式进行交流,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帮助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二)检查专业课程大纲、教材选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达成评价等执行情况,对人才培养各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议和指导。
(三)参与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专业认证等教学质量相关工作。
(四)广泛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和汇报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督促教师遵守教学工作规范、促进师德师风建设,发现教学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教学督导办公室和有关教学单位反馈信息。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听课后应当如实填写并提交《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学督导记录本》。督导办整理分析听课信息、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
第十三条 学校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和教师应当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的工作,为督导开展工作提供方便,不得阻碍和拒绝。
(一)被督导单位应向教学督导开放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提供相应材料。
(二)被督导单位应牢固树立“问题必整改、整改必到位”的责任意识,针对问题,全面整改,按时向教学督导报告整改情况。
(三)教学督导办公室建立“回头看”机制,针对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对整改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四)教学督导办公室定期召开教学督导总结会,交流和探讨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障教学督导工作正常开展。学校每年根据教学督导的实际工作情况核定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五条 学校将教学督导综合评议意见作为教师考核、晋升、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根据《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2022〕40号)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